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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告
洪昱程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告
皇品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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