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 原告
- 伍萬商
- 訴訟代理人
- 康清敬律師
- 被告
- 春發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拺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施秉慧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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