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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鄭珮玟

  • 當事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9號上 訴 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伯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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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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