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
- 原告
- 鍾俊義
- 被告
-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其另行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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