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貽婕
- 相對人
-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恩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相對人為外國法人,且在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