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如
- 相對人
- 葉映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新臺幣71,400元,並依兩造簽訂之前置性整合協商委託書第柒條主張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惟本件屬小額事件,且聲請人為法人,而上開記載合意管轄約定之約定條款,係以文字處理機器作成,契約內容係事先擬妥,該合意管轄之約定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前揭說明,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而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此有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且相對人簽署之前置性整合協商委託書亦同此地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