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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入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3,10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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