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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4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444號

原告
關西鎮農會供銷部
法定代理人
林兆暉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被告
金牌農夫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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