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1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樹
- 訴訟代理人
- 洪孝榮
- 被告
- 陪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茶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616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