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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洪培睿洪培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525號

原告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彭宏泰
被告
陳瑞淵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52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9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金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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