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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給付勞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原告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張馨尹即張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消債更字第四六九號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5 年9 月10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勞務費等訴訟事件(見本院105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748 號卷第3 頁收狀戳章),然本件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69 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被告陳報之前揭裁定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即不得對被告繼續訴訟而應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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