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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給付勞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原告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緯
即清算人
被告
張馨尹即張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69 號裁定准許被告自民國105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下稱系爭更生程序)為由,於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更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系爭更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閱無訛。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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