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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黃銀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