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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原告
張韻萍
被告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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