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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恆彰
即被告
張惠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7,400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77,400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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