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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

原告
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如

      林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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