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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 原告
    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
  • 被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原   告 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如 林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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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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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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