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48號
- 上訴人
-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3 月20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53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