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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成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7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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