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 上訴人
-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敗訴部分)為新臺幣29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具狀(及繕本) 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