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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上訴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敗訴部分)為新臺幣29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具狀(及繕本) 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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