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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林士賢、李昆霖

  • 原告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99號原   告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賢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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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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