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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彥霖

  • 當事人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原   告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主耀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周呈 林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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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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