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陳彥霖
- 當事人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原 告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主耀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周呈 林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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