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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芷萱

  • 原告
    吳祖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祖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欣芫即新角度工作室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6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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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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