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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朱世璋

  • 當事人
    許薇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原   告 許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開富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0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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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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