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 原告
- 顏崇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274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特休未休工資11,30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1,000 元÷2 =500 元)。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1,000 元-500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