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原告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延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偲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8,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