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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返還委託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告
唐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被告
丞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甫有限公司間返還委託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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