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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陳芷萱

  • 原告
    蔡明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原   告 蔡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健平、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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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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