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曹文種
- 被告
- 王曉蓮
鄭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主張欲塗銷所有權登記,惟未具體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欲撤銷之標的及敘明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函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