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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9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9號

原告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福建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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