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民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
司人道國際餐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