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大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