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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原告
林偉盛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告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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