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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上訴人
被告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之12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住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
苓雅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之12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偉盛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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