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2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住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
- 苓雅區戶政事務所)
- 居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
-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 之12
-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林偉盛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