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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原告
顏崇漢
被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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