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原 告 顏崇漢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