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原 告 伍萬商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被 告 春發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