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原 告 莊久三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秋揚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變更為廖秋揚,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其法定代理人廖秋揚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