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久三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