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原 告 鍾俊義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其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