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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彥霖

原告
鍾俊義
被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其另行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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