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5號
- 原告
- 戴建義
- 被告
- 泰吉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47,510 元,嗣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同年3 月16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金額尚有爭議,因此變更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調解內容,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據原告陳報其因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為1,925,17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925,178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500,000 元,且非屬同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且兩造並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