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朱金火
- 原告鄭志榮
- 被告可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被 告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郭淑貞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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