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被 告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郭淑貞 主 文 本件尚有關於原告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所定事由等節應為調查,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