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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原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被告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法定代理人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郭淑貞

主文

本件尚有關於原告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所定事由等節應為調查,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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