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鄭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火
- 被告
-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火
- 法定代理人
- 前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宏律師
郭淑貞
主文
本件尚有關於原告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所定事由等節應為調查,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郭淑貞
本件尚有關於原告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所定事由等節應為調查,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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