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4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4號

聲請人
柯俊榕
相對人
建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相對人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