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72號聲 請 人 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銳 相 對 人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1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買賣價金,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雖主張本件買賣契約履行地為聲請人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路竹區,然縱依聲請人主張,本件亦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範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