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式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安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