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式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安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