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方瑜及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鄭方瑜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鄭方瑜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14 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鄭方瑜明知負有債務,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移轉登記行為,顯係規避聲請人債權追索,故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方瑜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