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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21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212號

聲請人
東瓏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秀
相對人
劉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及第40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承攬報酬及損害賠償為此聲請調解。查相對人設籍於苗栗縣,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曾與相對人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未提出文書證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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