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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62號

聲請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相對人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亦主張其主營業所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及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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