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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757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左腳右腳休閒有限公司、顏羽芯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羽芯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扣押相對人顏羽芯對相對人左腳右腳休閒有限公司( 下稱左腳右腳公司) 之薪資報酬,惟經相對人左腳右腳公司以相對人顏羽芯已離職為由而具狀聲明異議,然經聲請人查詢後得知相對人顏羽芯現仍於相對人左腳右腳公司任職,相對人左腳右腳公司顯然為不實異議,爰請求相對人左腳右腳公司應按月將相對人顏羽芯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1/3 給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屬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所定應由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乙情,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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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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