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2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208號
- 原告
-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緯
- 被告
- 陳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固載以億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原告提起訴訟,惟起訴狀上僅有該公司名義之公司印章(本院無從判斷其真偽)及撰狀人顏帛承之私章,並無億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政緯之簽名或印章,亦無億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委任顏帛承起訴之委任狀,依上揭規定,訴外人顏帛承以億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其代理權顯有欠缺,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以雄院和民雄一105 雄司小調746 字第1729號函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蓋有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起訴狀,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