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